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章丘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对一非法牙科诊所进行了查处取缔。因该涉案人员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按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近日,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章丘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执法人员对位于章丘区某街道的“牙齿美容”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由于非法行医地点与“招牌”地址异地设置,执法人员“兵分两路”同时出击,现场发现涉案人员正在为一名患者实施口腔治疗,在当地派出所的协助下对涉案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实,涉案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该街道某沿街平房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通过国家卫生监督信息平台及档案查询,该人员于2015年因三次非法行医已被刑事处罚过,本次又实施了非法行医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0月26日,章丘区卫生健康局将该案移送公安并抄送检察机关。 机构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医师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切勿开展诊疗活动,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以及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就医时,请大家选择有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 (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2)《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高检研〔2014〕2号) 行为人因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以后,又非法行医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我们尊重原创。此内容整理自“济南卫生监督”。如有侵犯,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