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章丘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在办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中深挖监督线索,以危险驾驶罪追诉章丘区首例危险驾驶案共犯,该案现已判决。 网络配图 案件经过
今年6月,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将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移送章丘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审查起诉。
经办案检察官审查,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4月21日1时许,潘某某与马某某共同饮酒后,马某某在明知潘某某饮酒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由潘某某(载马某某)上路行驶,潘某某驾车行驶至省道244章丘段6公里700米时与对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经鉴定: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3mg/100ml。
章丘区刑事检察部门经过细致审查,结合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认为马某某在明知潘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予潘某某在道路上行驶,已然构成潘某某危险驾驶的共犯,故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起诉马某某。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5日补充移送起诉。章丘区检察院于2018年8月20日对被告人潘某某、马某某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章丘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潘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马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酒驾害人害己 希望大家珍爱生命 杜绝酒驾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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