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公粮在不同历史时期交纳的数额不同,可以说是五花八门。笔者收藏有建国初期章丘县一农户整套“公粮”缴纳单据。它完整地记录了“袁廷谟”从民国三十八年分得土地到1955年秋高级社成立前章丘土地田赋与税收制度。其中的任意一张也许并不罕见,但是作为一整套同一户的农业税收据,就具有十分珍贵的收藏意义。
这套公粮缴纳单据最早一张是民国三十八年夏季的,此时“袁廷漠”所在的章丘县明水区四盘村已解放大半年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成立,所以单据上还是以“民国××年”作记年,这年他分得土地三亩三分,夏季交了28斤麦子,秋季交了31斤玉米,共计交粮59斤,完成了全年交粮任务。
据1990年版的《章丘县粮食志》记载:当时共产党制定的交纳标准是“规定每人扣除七分地免负担外,每亩全年征收公粮30斤,田赋粮5斤,柴草粮5斤,附加乡村经费粮6斤,合并一次计算,分麦秋两季征收,麦季按实种麦田,每亩25斤计算”。而同时期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标准则是“田赋征实粮每亩4斤,保安军粮每亩8斤,县级经费粮每亩38斤,共计每亩全年交纳50斤”。民国年间农作物产量很低,亩产量也就是150斤左右,国民党要求上交亩产量的三分之一即所谓的“三一纳粮”。如果按照国民党农业税上交标准,“袁廷漠”的三亩三分地要交粮150斤,而共产党只收了59斤,所以农民负担减轻不少,共产党政策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
建国之初百废待兴,各项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完善。1950年至1951年章丘县的公粮任务再次调整,征收标准是“依照农户农业收入,每人扣除100斤产量后,余额按20%计征。”1950年袁廷谟夏季交70斤,秋季交59斤,共计129斤。1951年袁廷谟夏季交粮44斤,秋季交粮66斤,共计110斤。
到了1952年,公粮任务又调整了,据《章丘县粮食志》记载:1952年,实行“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统一累进并取消一切附加”的政策。但笔者收藏的“袁廷谟”1952年夏季农业税征收单据与此政策对应不起来,到了下一年(1953年)才能对应上,这里面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章丘县粮食志》记载有误,一种是该政策在袁廷谟所在的章丘县明水区晚实行了一年。
此后几年,公粮征收标准基本稳定下来。这套公粮收据最后一张日期是1955年12月。那年秋季袁廷谟交新粮44斤,瓜干10斤。1956年,章丘境内轰轰烈烈地搞起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据《章丘县志》载:该年12月,全县有98.5%的农户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化。高级社的特点是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取消了土地报酬,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自然交售公粮就成了以集体为单位了。
这套农业税收据见证了章丘农民的解放、农业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章丘作为在全国率先免除农业税的几个县市之一,拥有这样一套建国初完整的公粮缴纳单据则更显珍贵。 来源:飘零章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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