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同窗结成爱侣,本是美好婚姻一种。可山东济南市章丘区一男子李某跟往日女同学夏某订婚才3个月,便将女方夏某打伤入院。夏某及其家人认为婚前动手,婚约必须解除。李某对此不以为意,但声称彩礼必须返还。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应当返还;但双方共同生活近两年,且男方动手打人存在过错,遂依法酌定改判夏某退还60%的彩礼费。
章丘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初,年仅18岁的男孩李某跟比自己年长一岁的女孩夏某从同学关系发展为恋人关系。中学毕业后,二人搬到一起共同生活。两家父母见孩子青梅竹马,彼此知根知底,遂按当地风俗,于2016年1月15日在两名媒人及双方亲友的共同见证下,为李、夏二人举行了订婚仪式。
订婚当天,男方父母通过媒人给付女方夏某1.2万元的三金购置款、3.18万元的彩礼费及3600元的改口费。夏某亦按风俗当天回礼2000元。可李、夏二人订婚后的生活不如人意,他们时常因生活琐事起争执,这让双方父母极为头疼。同年3月18日晚,订婚仅三个多月,李、夏二人又因琐事大声吵骂,李某一气不过,抓住夏某挥手就打(已另案处理)。事后,夏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夏某因此次事件左耳鼓膜穿孔。入院治疗十天,出院后,遵医嘱静养一个月。李某、夏某二人终因此事解除婚约。
案件一审期间,李某称,婚约可以解除,但前提是夏某需返还彩礼费、订婚后购置电动车等各种花费支出约6.3万元。夏某则称,毕业后即与李某同居,导致婚约解除全因李某动手在先,自己无过错,不应返还彩礼费。
原审法院认为,彩礼是我国男女之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根据风俗习惯在婚前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钱财。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给付彩礼的,若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男方李某以结婚为目的,按当地风俗在订婚当日赠送彩礼给女方夏某,双方建立婚约。现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女方要求解除婚约关系,致使男方赠送彩礼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男方诉请女方返还彩礼,于法有据,法庭予以支持。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双方提交的媒人证言,证实夏某当日收到李某给付的彩礼款(含三金首饰款)4.38万元,夏某当天返还2000元,剩余4.18万元。李某所主张的改口费、订婚后的相互往来花费、电动车购置费等均系赠与性质,该部分不属于彩礼范畴,法庭不予支持。夏某与李某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双方同居时间已近两年,且李某殴打夏某导致婚约解除,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遂酌定判决夏某返还彩礼款的70%即2.9万元为宜。
案件宣判后,夏某不服,以原审判决返还70%彩礼费过高为由上诉至济南中院,诉请撤销一审判决。济南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夏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李某要求夏某返还彩礼,夏某应予返还。鉴于双方共同生活近两年,且李某殴打夏某导致婚约解除,亦存在一定过错,二审酌定改判夏某返还彩礼款项60%即2.5万元。 来源:齐鲁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