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宋先生12岁的儿子背着家长偷偷去学校对面的手机专卖店买了一部手机,日常售价900元的手机商家却以1100元卖给孩子。宋先生认为,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商家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不合理,于是找商家退款,而商家认为开门做生意哪有不卖的道理,并且手机已经使用过,不同意退款,于是双方产生争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行为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对于未成年人购买手机这类商品,由于手机的价值一般都比较高,并且手机显然也不是该年龄段小孩必须配备的生活用品或学习用具,因此应当认定该行为系与其年龄、智力状态是不相适应的。 根据《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对此交易拒绝追认的,该交易活动属于无效合同行为。合同双方因无效合同行为取得标的物的,应当互相返还,如果因此导致经济损失的,则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因此,商家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而仍出售手机,应当承担责任,家长没有看管好孩子也有过错。经消费者协会介入协调,手机退回,商家退款700元。 
在此,区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商家,虽然法律并未明令限制哪些可以卖哪些不能卖,但是商家不能“来者不拒”,在向未成年人出售商品时,应注意是否超出了其年龄段的购买能力。比如铅笔、本子等学习文具或者面包、饮料等食品,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购买的东西,这种行为是与他的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无需征得监护人的同意;而手机、电脑、黄金等贵重物品,或者菜刀等具有危险性的物品,未成年人不能独立购买,商家需征得监护人同意后再卖给未成年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掌上章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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