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市民、企业在办事时常常会被要求开一些无谓证明、重复证明、循环证明甚至“奇葩证明”。 这些无谓证明的出现,各类无谓证明、重复证明的存在,不仅让市民办事变得繁琐,也加重了村和社区的工作负担。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山东省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
通知全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山东省需要村(社区)开具的
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8〕4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放管服改革工作,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精神,针对困扰企业和群众的各类无谓证明、重复证明、循环证明等问题,全省各级、各部门开展了“减证便民”行动。经各级、各有关部门梳理审核、清理规范,汇总形成《山东省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现予以公布。 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和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任务变化情况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凡未列入清单的证明材料,在山东省范围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区)予以开具。对于省外及非政府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由市、县(市、区)指导村(社区)本着方便群众、实事求是的原则,酌情合理予以开具,防止出现“一刀切”现象,给群众办事带来新的不便。 附件:山东省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详情见后面截图)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23日印发
附件中提到的 《山东省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 列入清单的12种证明可去村(社区)开
12项具体的证明材料,分别为: 1、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受灾情况的评议意见及其他材料; 2、死亡证明; 3、男职工配偶所在村(社区)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4、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议及公示图片; 5、村集体同意将本村集体土地的房产出售于本村村民的证明; 6、建房或翻建住房的证明; 7、村(居)民委员会对乡村规划的意见; 8、村(居)民委员会对垃圾倾倒场(点)的意见; 9、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婚育证明; 10、病残儿情况证明; 11、经济困难证明; 12、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书。
这12种证明材料清单详情如下↓
对未列入清单的证明材料 省内:
在山东省范围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区)予以开具。
省外: 对于省外及非政府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由市、县(市、区)指导村(社区)本着方便群众、实事求是的原则,酌情合理予以开具,防止出现“一刀切”现象。
落户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落户又该需要哪些手续? 近日,济南市公安局进一步规范落户手续,提出要坚持“只跑一次理念”,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要做到“七个一律”,其中还包括四类情况不要“相关证明”,方便群众落户。
“七个一律” 1、在办理出生登记时一律不得向群众索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按济公通[2017]157号政策规定办理市外迁入亲属投靠时,一律不得向群众索要村、居委会居住及同意落户证明; 3、市内投靠迁移一律不得向群众索要无房证明(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4、在办理户籍业务时一律不得向群众索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未落户证明等材料; 5、办理人才落户中属从事第二、三产业持有营业执照及依法纳税证明或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一律不得对纳税证明上的税种和纳税金额进行限制; 6、按照省公安厅鲁公通[2016]179号、市公安局济公通[2017]157号规定,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结的户口登记事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应当场办结,一律不得私设考察环节、审批程序或称报市局、分局审批; 7、需当场受理、上级核准的户口登记事项,一律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的,应由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含哪些?
除在相关落户条款中已做单独说明的以外,其他主要包含以下证明:
1、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 2、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及发票或安置协议; 3、判决书或公证书等合法有效产权证明; 4、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房屋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分配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合法有效使用权证明; 5、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等。 6、租赁房屋,需提供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协议证明等,本条特指在迁入鼓励落户区域和放开落户区域,在租赁房屋落户需提供的证明。
来源: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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