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禁止 城区露天烧烤经营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良好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城区烧烤经营活动进行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区域 世纪东路以西(含道路两侧)、世纪西路以东(含道路两侧)、经十东路以北(含道路两侧)、龙泉路以南(含道路两侧)区域内为禁止烧烤区域。 二、规范区域 世纪东路以东、世纪西路以西、经十东路以南、龙泉路以北区域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明水、双山办事处负责规范经营区域。为方便管理,规划区域时,尽量集中经营,必须使用无烟烧烤炉具。 三、相关要求 所有烧烤经营业户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许可后依法经营。对无证无照经营业户,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证照齐全的烧烤经营业户,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规范经营: ①使用无烟环保烧烤炉具,2018年3月15日以后禁止使用旧式炉具从事烧烤经营,严禁露天烧烤、占道经营;②经营业主必须经过食药监管部门上岗培训;③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查体,且达到上岗要求;④严格落实原材料购进索证索票制度,杜绝非法添加行为,确保食品安全;⑤有消毒柜等消毒设施,并认真做好餐饮具消毒,购进的一次性或集中消毒餐具必须具有相关资质且索证索票齐全;⑥不得露天操作加工,所有食品加工操作必须在操作间内完成;⑦经营场所为合法建筑,油烟排放设施及排放标准符合《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⑧食品操作间上下水设施齐全,且具备2个以上洗刷池;⑨经营场所具备水冲式厕所。 四、集中整治 3月11日开始,成立由区执法局、食药监局、环保局、公安分局、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组成的区烧烤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未达到上述要求,以及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烧烤经营业户,依法予以取缔。对妨碍、阻挠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镇街参照本通告开展烧烤整治活动。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日 来源:今日章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