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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章丘公安依法处置两起网络谣言案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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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7 15:4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章丘区网安部门持续强化对网络谣言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一、案情回顾

案例1:2024年3月,济南网民毕某某为泄愤,使用个人抖音账号多次发布视频公开鹿某身份证信息并对其进行造谣侮辱,影响恶劣。济南公安依法对侮辱他人违法人员毕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2024年1月,陈某为泄私愤,在抖音上发表视频作品造谣宋某有精神病,对宋某名誉造成严重影响。济南公安依法对违法人员陈某作出行政处罚。

二、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通过微信、抖音、微博等网络平台,为泄私愤,在网络上对他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三、公安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应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网上言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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