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为人之本 1、失信被执行人姓名:王法莲 身份证号码: 37012270****612 住址:章丘区文祖街道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章商初字第1203号 案号: (2016)鲁0181执57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于兆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7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被告陈虎、王法莲、杨淑艳、于春霞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于兆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失信被执行人姓名:韩耀远 身份证号码: 3725221972****0716 住址: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章民初字第3052号 案号: (2015)章执字第02116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韩耀远、魏秀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款827354元及违约金11.36万元.被告周多洪唐淑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受理费132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失信被执行人姓名:赵书涛 身份证号码: 3701221977****0010 住址:章丘区埠村街道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章商初字第67号 案号: (2015)章执字第00426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赵淑君、张秀凤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借款本金44647.68元. 被告赵淑君、张秀凤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借款的应计利息.被告赵书涛、张永智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借款本金及应计利息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的限额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4、失信被执行人姓名:郑荣跃 身份证号码:3701221965****4831 住址:章丘区明水街道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章商初字第2571号判决 案号: (2016)鲁0181执667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郑荣跃、付聿菊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借款本金219024.71元及利息10837.43元。案件受理费4748元、由被告负担。
5、失信被执行人姓名:伦方太 身份证号码: 3701221966****6535 住址:章丘区垛庄镇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章商初字第1285号 案号: (2016)鲁0181执200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赵连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1.5万元及利息。被告靳其水、伦方太、张建强在31.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受理费6025元,由被告赵连菊负担。 (提示:本次公布的名单仅代表其截至2018年2月26日仍未履行义务) 来源:章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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