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问:单位少缴社会保险费,怎么破? 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举报有奖啦!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在征缴、支付、管理、投资运营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适用本办法。
办法自2017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8日。 办法所称
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范围 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单位采取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2.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协同个人、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通过其它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弄虚作假办理劳动能力鉴定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5.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协议管理零售药店等医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将非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
2.采用串换项目等方式,将非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
3.将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境外就医等发生的不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
4.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等不合理增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5.采用多计多收医疗医药费用、挂床住院等手段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6.以伪造医疗信息、病历以及其他资料的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7.采用刷卡退付现金等手段,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8.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
1.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政策规定,违规降低缴费比例、减免社会保险费,或与缴费单位串通,以虚假资料逃缴、少缴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2.未严格审查和核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或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或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3.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串通,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为未取得协议管理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社会保险资金结算服务的;
5.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7.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擅自篡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2.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违反规定办理退休,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工伤,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3.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六)其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等。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凡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由负责案件查处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被举报主体的;
(二)实名举报的; (三)举报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四)举报人提供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掌握的; (五)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奖励额度: 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的1%予以奖励,最多不超过5000元。 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超过50万的,对举报人按追回基金的1%增发奖金,增发奖金最多不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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