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辖区道路安全畅通,推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大”工作,提升群众安满度,章丘交警大队按照市支队和区公安分局统一部署,11月2日,组织开展“炸街”摩托车及“两小”车辆集中治理行动。
行动中,章丘交警依托大队专项勤务及日常勤务、重点时段路段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大队机关继续落实警力下沉政策,切实提高管控。突出稳准狠的优势,开展研判,根据摸排的重点时间段和重点路段开展重点治理。
本次严肃查处“两小”车辆的重点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三轮汽车、“老年代步”类的四轮电动车。
查处重点违法行为包括:1、不按规定载人;2、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3、非机动车逆向行驶;4、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5、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6、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7、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 严查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在城市市区道路上,电动自行车在安装固定安全坐椅后,可以附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
在检查整治行动中,章丘交警大队强化对重点交通违法的分析研判,梳理辖区“两小”车辆违法和事故规律特点,围绕路面管控薄弱路段和薄弱时段,针对性指导勤务部署,采取定点查处与流动管控的方式。
加大了巡逻管控密度,确保及时发现、严厉打击违法载人、逆行、未悬挂号牌、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不按规定车道通行、酒醉驾、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同时还强化对电动车驾驶人不佩戴安全头盔的劝导力度,切实提高头盔佩戴率。
严查摩托车“炸街”
摩托车涉牌涉证、不戴头盔一直是整治重点,尤其是“炸街”扰民,让群众深恶痛绝。
在摩托车治理中,一是对无牌、无证、报废摩托二三轮采取零容忍,严厉打击。
二是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遵法出行,讲明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危害和头盔为谁而戴。
三是检查机动车消音器等装备,看看有没有改装,是否存在扰民等危险驾驶行为。
四是加强宣传工作,要求驾驶人懂法守法,并做好家人、亲朋等宣传教育工作。
11月2日夜间,章丘交警大队组织城区优势警力采取流动巡逻与定点设岗查处和定点区域排查的方式,开展对“炸街”摩托车的查处行动。
20时30分,当民警巡逻至铁道北路时,发现一辆大功率摩托车停在路边,民警上前检查了驾驶员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并详细的检查了车辆是否改装,经过检查,车辆正常,驾驶员也具备相应驾驶资格。
民警也依法对其进行了劝告,做好自身防护,夜间骑行尽量不要加速,造成噪音污染扰民!
21时36分,当巡逻民警在和谐广场路口定点设岗检查时,一辆白色大功率摩托车由西向东驶来,民警立即向前拦截。
经检查车辆正常,但驾驶员才17岁未成年,没有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民警依法对其车辆进行了扣留,并通知其家属到大队做进一步处理!
●什么是“炸街车”?
所谓“炸街车”,就是非法对车辆排气管、轮胎、悬挂、进气口等进行不同程度的改装,使车辆外观闪耀,油门轰鸣刺耳。
很多青年小伙喜欢驾驶这样“未见其身,已闻其声”的车辆“炸街”上路,拉风炫酷,引人关注。
然而,“拉风”“炫酷”的背后还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和扰民行为。
●“炸街车”的危害
1. 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原有的技术参数,其突出部位易刮擦其他车辆及行人。
2. 更换、加亮氙气大灯对交会的对向车辆驾驶人,以及同向的前方车辆驾驶人视觉可能造成短暂失明,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3. 改变转向灯颜色、改装刹车灯为闪烁形式、灯罩贴膜等,容易导致其他交通参与者误解车辆发出的信号,从而引发不必要的交通事故。
4. 改变车辆发动机输出功率,不仅产生强烈的噪声污染,还容易导致车体发生自燃。
5. 改装排气系统的消音器,不仅噪音大、污染重,还干扰其他驾驶人及行人注意力,易发生危险。
6. 改装车辆制动系统,极易导致制动不足或失效;改装悬架则将影响车身稳定性、平衡性及通过性。
7. 私自改造、改装车辆不但危害重重,而且汽车销售厂家对于因改装造成的车辆损坏不予保修,同时,保险公司视情况会对事故损害赔付加扣或拒赔。
“炸街”行为涉嫌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的法律依据
1.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伪造、变造的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擅自改装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如改装排气管、增加车身大包围、增加大型后扰流板),将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5.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炸街”、飙车等行为不仅干扰市民生活,更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此类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和相关维修从业人员切勿以身试法。
同时,广大市民如发现以上行为请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将迅速查处,全力为市民创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出行环境。
“炸街”不仅扰民,还不安全,所以就算为了自身安全,远离“炸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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