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交通禁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济政发〔2017〕31号)等法律法规,依照章丘区建成区范围,现将加强禁区道路交通管理的措施通告如下: 一、禁止重型、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及其牵引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进入以下区域道路通行: 省道102线(不含)以南、世纪东路(不含)以西、国道309线世纪东路路口至双山路口(不含)以北、章莱路南外环路口至双山路口(含)以西、南外环(不含)以北、潘王路南外环路口至世纪大道路口(不含)以东、世纪大道潘王路路口至省道241线路口(不含)以南、省道241线世纪大道路口至省道102线以东(不含)围成的环形区域(不含309国道)。 二、新型密闭渣土车、运输鲜活食品等保障民生及其它情况确需进入禁行区域道路通行的载货汽车,须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非新型密闭渣土车不予办理禁止通行区域通行证,已办理通行证的于2018年1月10日起停止使用。
四、违反上述规定进入交通禁行区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规定,处200元罚款并记3分。
五、本通告自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9日。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