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来往于济南市章丘长途汽车总站至济南长途汽车东站的大型客车,从济南市长途汽车东站出发时即已满载,却被车主之妻、跟车售票员宋某美多次要求被雇佣的司机崔某波停车让更多乘客上车,直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核定载客45人,现场清点实际载客69人,包含3名儿童,超载率达55%。日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危险驾驶罪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崔某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8月29日,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大型普通客车车主系于某,该客车挂靠案发时的章丘市(章丘现已撤市设区)客运公司,于某雇佣被告人崔某波为司机行驶章丘长途汽车总站至济南长途汽车东站路线,被告人宋某美与于某系夫妻关系,并作为售票员跟车经营。2016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崔某波驾驶该客车从济南市长途汽车东站出发,在沿济南市二环东路至经十路的行驶过程中,被告人宋某美多次要求崔某波停车以让更多乘客上车,后该车于当日16时许行驶至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心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核定载客45人,经现场清点实际载客69人,包含3名儿童,超过额定载客乘员24人,系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据本案审判长王玉介绍,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该大客车是其购买的,挂靠案发时的章丘市客运公司,行驶证所有人是案发时的章丘市客运公司,经营权人是他个人,崔某波是其雇佣的司机,他对象宋某美负责押车,他与案发时的章丘市客运公司签订了“自觉杜绝超员责任书”。据被告人宋某美供述,路上是她决定让崔某波停车的,车辆超员载客能够多卖票赚钱。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美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崔某波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崔某波、宋某美所犯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宋某美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被告人崔某波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对被告人崔某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波、宋某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了罚金,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济南历下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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