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房屋补偿界定标准 为统一棚改旧改及城建重点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确保项目平稳有序开展,根据土地和房屋实际权属情况,结合我区现行相关标准,确定以下方案:
一、取得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 由国土部门根据土地收储程序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部门进行评估补偿。对符合条件确需进入工业园区安置,并需新征国有土地的,其安置土地价格按照收储价格执行。 二、有集体建设土地手续的;或没有手续,但是区政府和镇街引进引办的,与区政府和镇街有协议合同 按照济南市章丘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章政发【2017】65号)执行。对个人垫付征用土地手续相关费用的,按照每亩6.2万元返还土地补偿安置费。
三、与村居有租赁协议的 按照济南市章丘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章政发【2017】65号)的70%执行,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拆除的,按照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总额的10%进行奖励。不再享受6500元/户的签协议奖励、拆除奖励及搬迁奖励。
四、与镇街或村居无任何协议合同私自建设的 建议在规定期限内无偿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进行拆除,并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相应费用。
五、关于国有集体建筑物的补偿 区、镇(街道)或部门所属的国有集体建筑无偿拆除。区属以上国有和村集体资产按照相关国有和集体政策执行。 注:符合要求的养殖区仍按照“以奖代补”政策执行。 章丘区旧城(村)改造指挥部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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