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2018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开始缴纳,缴费时间截止到12月31日。记者从区人社局了解到,今年的居民医保在缴费标准、报销比例和门诊规定病种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为让广大参保人员进一步明确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及报销政策,小编专门整理了章丘2018年居民医保政策的具体内容以及政策调整情况。
缴费标准18岁以下参保居民提高至140元/年
成年居民(二档)省(部)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提至35%;市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提至50%。
门诊规定病种从9种增加到13种
政策调整有三:
缴费标准调整了
今年,居民医保的缴费政策发生了部分变化。其中,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缴费标准提高到140元/年;成年居民缴费分为两档,一档仍是300元/年,二档提高为200元/年。此外,属于“重度残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人员,以及符合章丘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的个人不用缴费即可享受相关待遇,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可享受政府全额补助。
部分住院报销比例提升了
凡缴纳2018年居民医保的市民在住院享受的报销政策上也有相应提高。记者从区人社局社会保险审核中心获悉,参与成年居民二档缴费的在省(部)级医院住院期间,可以享受的报销比例由去年的30%上涨到35%,在市级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上涨到50%,比去年增加5个百分点。据了解,自2015年开始,少年儿童及18周岁以下的居民与成年居民在住院享受待遇上已经归为一档。同时,除了在省(部)级、市级医院住院外,在二级、一级和乡镇卫生院住院的所有参保人员享受统一待遇。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明年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参保居民享受的报销比例调整为80%。
门诊规定病种增加了
从明年起,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的门诊规定病种,从9种增加到13种。据了解,门诊规定病种是指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接受治疗,并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疾病种类。这13种门诊规定病种分别为: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只适用成年居民)、精神病、苯丙酮尿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和强直性脊柱炎。
缴费时莫忘选择医保定点单位
区人社局社会保险审核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往年有不少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进行结算时,会出现无法享受报销政策的情况,其原因就是未选择医保定点单位。记者了解到,目前,章丘参加居民医保的人群中,在农村居住的居民由村(居)统一收缴居民医保参保费用,其中,这部分居民中有许多外出打工者因常年不在家,而没有选择医保定点单位。记者在此提醒这部分居民,医保缴费期间,所在村(居)将为居民统一下发“居民医保缴费通知单”,不在家的居民可以委托村(居)代为选择,以免结算时无法享受报销政策。
据介绍,即日起至12月31日,所有参保人员在缴费时一定要选择一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作为下一医疗年度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并持医保卡、有效身份证明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备案。成功备案后,在对应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各按50%比例负担,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350元(不含个人负担部分)。
三类参保群体的保险待遇
意外伤害待遇:18周岁以下参保居民享受
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居民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一个医疗年度最高补偿30万元
参保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位参保居民最高可以给予30万元的大病补偿。其中,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给予65%补偿。
大病特药的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4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支付限额。
贫困人口待遇: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对于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经鉴定符合居民门诊规定病种条件的,门规医疗时不再负担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医疗费用每段补偿比例提高5%,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对通过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享受医疗护理待遇且鉴定通过的农村贫困失能老年人,可享受每人每月300元的居民医保贫困人口医疗护理补贴;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大病特药不设起付标准。
参保范围:
2018年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分为三类,分别为: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和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12个月内的儿童);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居民;取得了本市居住证的,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以及随父母(至少一方取得本市居住证)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新生儿。
待遇享受期:
参保人员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费后,按医疗年度享受待遇,待遇享受期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以下参保人不能享受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1、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致伤病的
2、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或醉酒导致伤亡的
3、整形、美容、矫正治疗的
4、因引产、流产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
5、在境外发生的
6、有第三者责任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