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的一盒印油,也就两三元钱,但因为销售了过期产品,却需要付出大的代价。近日,章丘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最终法院判决销售者退还消费者廖某货款,并赔偿廖某500元。 日前,廖某在某商店购买了一盒“得力原子印油”。购买后发现该产品已过期4年。随后,廖某向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店销售过期印油一事。因双方不同意调解,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未销售的过期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3元,并罚款135.25元。之后,廖某又将该店起诉至章丘法院,要求该店退还其货款2.5元,并赔偿其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商品欺诈,是指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缺陷、失效、变质等产品,造成消费者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该店在销售过程中,对自己所销售的产品的质量、保质期限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检查、检验、核实的义务。最终,章丘法院判决该店退还廖某货款2.5元并赔偿廖某500元。 法官提醒,随着法治社会的日趋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仅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要定期自检自查,及时处理临期、过期产品。希望广大消费者能理性维权,生产经营者能增强守法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法治环境。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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