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济南市政府提交的《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该法规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条例(草案)》规定,本市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并明确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其中,厨余垃圾不得混入塑料袋、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收集点或者预约回收; 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抛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住宅小区和农村居住区域生活垃圾投放点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不分类将受处罚
《条例(草案)》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反分类投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可以通过参加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担任垃圾分类志愿者等方式,免除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果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未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的,未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和投放要求等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垃圾分来是越来越严格,之前也传出过消息章丘已经有村开始实行,会不会在全区内推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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