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以案释法】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营造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济南市公安局网安部门持续加强对网络谣言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净化网络环境。 案例:网民孙某因纠纷,通过短信息和在微信群发布张某和李某的侮辱性信息,并对其个人名誉进行诋毁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孙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公安机关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规范网络言行,坚决抵制网络上散布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扰乱网络秩序的行为,通过文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让我们各方形成合力,共同打造更温暖和善意的“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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