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的方便。然而我们在享受网购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消费者网购“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十倍赔偿,法院能否支持? 2023年10月9日,王某在某宝食品店铺购买马来西亚金牛糖两盒,支付货款1076元。王某收到货物后发现,产品的外包装全是英文说明,没有中文标识,食用金牛糖后很快出现头疼、面色潮红、鼻塞等不良反应。王某于2023年10月18日将金牛糖送去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经检测金牛糖内含有“他达拉非”,“他达拉非”使用剂型通常为片剂,为处方药。王某与食品店铺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 王某购买的产品系进口预包装保健食品,外包装无中文标识,未载明生产商的名称、地址,亦无标注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进口保健食品在我国市场公开销售,依法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且应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并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上述安全隐患系通过形式和外观即可判断,食品店铺未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合格证明,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且产品内含“他达拉非”,作为经营者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及进货查验义务,构成明知。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食品安全大于天。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应当对预包装食品上包装标签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查,进口的食品应当检验合格,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也要仔细查看产品信息,购买进口产品时,要检查产品有无中文标识,标签的内容是否真实,避免买到不符合规定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免责声明:我们尊重原创。此内容整理自“章丘法院”。如有侵犯,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