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8日,章丘交警大队对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买分卖分”问题,组织专门警力对辖区内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进行突击检查。期间,发现李某帅(男,27岁,济南市章丘区高官寨镇人)、刘某进(男,33岁,济南市商河县郑路镇人)通过交通违法自助处理设备使用他人身份证证件处理交通违法,并通过手机微信招揽“买分卖分”对象,被检查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收缴使用他人身份证处理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71份、用于处理交通违法的他人身份证16张。 经查,上述两人长期从事买卖驾驶证记分的“黄牛”业务,以交通违法记分每分55元至65元不等的价格联络买分和卖分人员,从中谋求差额利润,并在交通违法自助处理窗口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冒名顶替处理交通违法。鉴于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李某帅、刘某进按照“扰乱机关单位秩序”分别作出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并收缴违法所得24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规定,“买分卖分”按照不同的具体行为会构成“提供虚假证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等违法,将会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涉嫌刑事犯罪被处以刑罚。另外,在发生买分卖分的过程中,无论是“黄牛”、买分人还是卖分人,均会因存在相互串通的事实而成为共同违法人,被一并追究法律责任。 我们公安机关在此重申,对于“买分卖分”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从严查处;对于参与“买分卖分”的所有人员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买分卖分”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一律重新处理;对于“买分卖分”违法所得一律收缴。
每名交通参与者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珍惜个人声誉和信用,坚决抵制“买分卖分”不法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交通环境。 来源:章丘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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