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双山大街路口发生一起车祸,一辆私家车与救护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舆论一边倒的帮向救护车,事情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样。 2018年6月10日08时20分,赵先生驾驶小型专用客车(救护车),沿双山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双山大街双山北路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的王女士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赵先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赵先生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女士无责任。 由上可知,私家车司机并没有违反交规,而是救护车的全责。小编多方打听得知当时的救护车并没有救援任务,也没有需要护送的伤病员。这时候按照交通法规第五十三条救护车也是需要遵守交通规则,等待信号灯。 今年2月,山东济南一辆救护车被挡道导致车上一患者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的事件,曾引发舆论强烈关注。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救护车,有一定的现实原因。比如,交通法中,只规定“应当让行”,却没有规定“如何让行”,在一些国家,“左车向左,右车向右”是比较常见的具体让行方法。另外,交通法没有明确免责条款,避让如果违章,申诉起来很麻烦,只能依靠交警认可才会撤销处罚,这在客观上无疑也会阻碍车主让行。而平时生活中,一些救护车被滥用,假公济私滥用特权,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们形成让行习惯。文明行车不能完全依赖驾驶人的道德自律,更应该依靠规则的细化和完善,以及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 其实如果事故车辆不是救护车那就不会有这么多的舆论,毕竟救护车是生命的延长线,礼让无可厚非。但如果在没有事实根据下就以讹传讹、偏袒某一方、道德绑架是不是就有些过分了呢。
小编只是想在这里告诉大家,要做一个能辨别谣言的“智者”,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总之“我不在现场,我不发表任何意见”这句话,还是希望所有人能做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