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下载图片发布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上,被享有著作权公司索赔万元。近日,章丘法院审结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及到网络图片著作权权属的问题,最终该案当庭调解、当庭过付。这是章丘法院审结的第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章丘一家公司为方便经营,开通了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并在公众号中发布旅游相关的图文信息,所用图片部分来自网络,并不知道图片作者是谁,图片具体来源是哪里。 一天,公司接到北京一家影像网络公司电话,对方自称从事图片摄影、销售,章丘公司在微信公众号里使用了的摄影作品正来源于他们,这一作品已在北京市版权局登记并核发作品登记证书,章丘公司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了甲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害了的北京这家影像网络公司权益,要求章丘公司进行赔偿。 因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北京公司将章丘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使用图片,并向其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0000元。庭审过程中,章丘公司表示其只是在网络上搜索到了图片,确实不知道这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既然确实使用了北京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愿意赔偿对方损失,只是10000元的赔偿金过高。 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地沟通,为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章丘公司赔偿北京公司2500元,并当庭过付,法院为双方出具了调解书,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章丘法院法官提醒说,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如他人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作品,或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等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网络上的图片、视频等资料请勿随意下载使用,以免侵犯他人著作权,承担法律责任。 2017年12月,章丘法院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来源:齐鲁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