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幼儿园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等文件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幼儿园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适当调整:示范类幼儿园调整为46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调整为38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调整为30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调整为240元/生.月。 二、财政补贴和经费自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财政补贴的公办幼儿园最高幅度不得超过20%;经费自理的公办幼儿园最高幅度不得超过30%。 三、市级十佳幼儿园可在现行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四、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保教费按照《关于完善我区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政策的通知》(章发改字〔2024〕19号)相关要求执行。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不高于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的2倍(含2倍)。其他具体要求按照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和济发改物价〔2018〕597号文件执行。 六、幼儿园其他收费事项按照济发改字〔2019〕90号、济发改成本〔2022〕21号文件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招生起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章发改字〔2022〕75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章丘区财政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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