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手机应当统一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条,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看学校是否尽了教育、管理的职责,未尽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贵任。
须年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易发生安全事故。监护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一旦孩子因违规出现交通事故,不仅要担责,还有可能危害孩子的生命健康。
不可一概而论。《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未成年人案件中,需综合评判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监护人监护职责、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等问题。一般而言,对于思想认知较成熟的高年级学生,自行组织参加足球等体育活动,可适用“自甘风险”,由本人承担损害后果。学校及家长要培养未成年人树立“每个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自觉防范人身安全风险。
严禁16岁以下未成年人出镜直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涉世不深,过早地接触、进行直播活动容易让未成年人受到网络上部分不良言论的影响,不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价值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直播打赏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该退还。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应该退还。
起绰号是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校园欺凌要视情节轻重。《未成年人保护法》附则中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未成年人既不要做残忍的施暴者,也不要做软弱的受害者。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严重的欺凌行为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要提高防诈骗意识,遇到自称班主任、学校领导、学校同学的,要及时跟老师核实情况,或者告知家长。要切忌贪小便宜,对于不熟悉的人所许诺的利益,要理智判断分析,三思而后行。在网络学习时要注意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随意在网络上留下个人真实信息。
不能。《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4条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家长应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孩子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孩子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其文身。对于违规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已满12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已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已满16周岁,犯罪承担刑责。不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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