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全市清洁取暖效果,促进冬季取暖方式转变,近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此前已到期的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延长,其中,享受运行补贴政策不足3年的分户式清洁取暖用户,每户可领到最高1200元的清洁采暖补贴。
分户式清洁取暖用户可继续享受运行补贴
清洁取暖工作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济南自2017年以来积极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工作,目前经过6个采暖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资金发放,越来越多的市民接受了清洁取暖方式,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此次发布的新政与之前相比,最大的改变在于分户式清洁取暖用户补贴标准和发放节点的调整和延长。
《通知》明确,已享受运行补贴政策3年及以上的分户式气电代煤用户(以房屋地址列入年度运行补贴台账时间计算),自2023—2024年采暖季开始,连续两个采暖季每户最高补贴900元,之后两个采暖季每户最高补贴600元,再之后两个采暖季每户补贴300元。享受运行补贴政策不足3年的用户,每户每采暖季最高补贴1200元,满3年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是2021年和2022年新纳入分户式清洁取暖运行补贴台账的用户,今年采暖季可以继续享受最高1200元补贴,合计享受每个采暖季最高1200元补贴满三年后,之后两个采暖季最高900元补贴,再之后两个采暖季最高600元补贴和两个采暖季的最高300元补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道,采用分户式清洁取暖的养老院、幸福院等公益性场所则继续按照150㎡折算一户。采暖季结束后,各区县组织将实际取暖用气用电费用补贴至用户气卡电卡中,转供电用户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用户银行账户。
集中式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政策延续
集中式清洁取暖运行补贴则延续了此前的政策,向居民住宅和非营利性公益场所供热的集中式燃气供热项目,统一执行1.71元/立方米的优惠气价,采暖期结束并经第三方审计用气量后,将用气最终结算价格(最高不超过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与优惠气价(1.71元/立方米)之间的差价按规定发放补贴。向居民住宅和非营利性公益场所供热的集中式电供热的项目,采暖期结束并经第三方审计用电量后,将运营单位与供电公司结算价格和优惠电价之间(平电0.5元/千瓦时、谷电0.25元/千瓦时)的差价按规定发放补贴。政策有效期至2026—2027年采暖季。
“除了向居民住宅及公立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社区卫生机构等公益性场所供热的项目外,为具备‘民办非营利’证件的民营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场所供热的集中式清洁能源供热项目,也可享受集中式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政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自2023—2024年采暖季开始执行,全市年度清洁取暖分户式及集中式运行补贴台账是发放运行补贴资金的依据。每年度分户式清洁取暖用户信息由街道(镇)、区县两级负责对用户信息录入并审核通过后,形成分户式清洁取暖用户台账。集中式清洁取暖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所在街道(镇)进行申报,经街道(镇)初审、区县清洁取暖牵头部门复审,并经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核准通过后,形成集中式清洁取暖项目台账。
目前我市原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政策已到期(有效期至2022—2023年采暖季),为保障清洁取暖改造成果,根据2023年2月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持续向好发展意见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对我市原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政策适当调整后,继续延长补贴一段时期。(一)分户式清洁取暖。列入全市运行补贴台账的分户式气代煤电代煤居民用户,以及采用分户式清洁取暖的养老院、幸福院等公益性场所(继续按照150㎡折算一户),按照《通知》规定,向用户发放分户式清洁取暖运行补贴。(二)集中式清洁取暖。采用集中式气代煤电代煤供热项目的运营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集中式清洁取暖运行补贴。2.为公立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社区卫生机构等公益性场所供热的项目;3.为民营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供热的项目,需提供“民办非营利”证件;答:(一)分户式清洁取暖。由各区县政府组织街镇、村居将可享受分户式清洁取暖运行补贴的用户信息录入市清洁取暖数据系统。区县、镇街两级对数据信息审核通过后,形成全市分户式清洁取暖用户运行补贴台账,作为财政补贴发放的依据。各区县政府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按照补贴对象准入条件每年组织现场核实,对已加入集中供热、房屋已拆迁等情形,不列入分户式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范围。2024年以后新改造的分户式清洁取暖用户,不再安排市级运行补贴资金,由各区县自行研究安排。(二)集中式清洁取暖。集中式气代煤电代煤项目运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所在街道(镇)进行申报,街道(镇)对企业运行情况、是否为非公益性生产经营场所供热等情况进行实地核验,经核验合格后将项目有关信息录入市清洁取暖数据系统,经街镇初审、区县复审,最终由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核准通过后,列入全市集中式清洁取暖项目运行补贴台账。每年分户式清洁取暖用户和集中式清洁取暖项目的数据信息录入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和建设局在采暖季前统一组织。(一)分户式清洁取暖。采暖季结束后,各区县政府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核算分户式清洁取暖用户采暖季期间的用气用电量,核算提出市级运行补贴资金需求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各区县市级运行补贴资金需求后,报市财政部门拨付市级运行补贴资金。各区县筹集区县应承担部分补贴资金后,将分户式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资金充入用户用气用电账户中。转供电用户和房屋已拆迁的用户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用户银行账户。(二)集中式清洁取暖。采暖季结束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全市集中式清洁取暖项目在本采暖季的用气用电量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补贴资金拨付方案报送至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将市级承担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各区县筹集区县应承担部分补贴资金后,拨付至燃气企业或项目运营企业。■2022—2023年采暖季分户式清洁取暖用户账户内的结余资金如何处理?2022—2023年采暖季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我市冬季分户式清洁取暖运行资金补贴的通知》(济政办函〔2020〕3号)要求,经核算后,分户式清洁取暖用户用气用电账户内的结余补贴资金,不再收回,专项用于抵扣后续采暖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