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我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
销售价格的通知
关于联动调整我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章发改字(2021)78号 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关干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章发改字(2019)75号)的规定,在联动周期内综合城市门站价格达到或超讨8%时,销售价格根掘综合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经测算,我区居民用气管道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为8.4%,经区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居民用户。阶梯气价分三个阶梯,各阶梯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均上调0.18元/立方米,以年度气量为计周期。年用气量240立方米以内(含)第一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2.6元调整为2.78元:年用气是240-36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气价中每立方米3.12元调为3.30元;年用气是360立方米以上第三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3.9元调整为4.08元。
二、采用天然气独立取暖的居民用户,执行普通居民用户第一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2.6元调整为2.78元。
三、对我区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生活用气(含独立取暖用气)每立方米按2.35元执行。
四、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托幼园所、社区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2.86元调整为3.04元(不包括采暖锅炉用气)。
五、其他居民用气政策继续按章价发(2016]9号文件执行
六、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我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政策宣传解释,严格落实天然气价格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七、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济南市章丘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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